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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二〇〇八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商食药监发〔2008〕113号 | |||||
| 商食药监发〔2008〕113号 | |||||
作者:商洛市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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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二〇〇八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商食药监发〔2008〕113号 各分局,市药检所: 现将《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2008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2008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以考核工作引领监管工作方向,衡量监管工作绩效,推动监管工作落实,促进监管作风建设再上新台阶,圆满完成年度局系统工作会提出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省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2008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省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在认真总结2007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目的: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商洛和建立良好的饮食用药安全的社会市场秩序要求,坚持全面、客观、公正考核各分局、市药检所的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的正确导向和激励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基本原则: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发展、注重实绩、全面考核、综合考评、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科学监管的新理念,做到半年检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组织考评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力求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各单位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考核范围:各分局和市药检所,由市局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第二章 考核指标及考核内容 第五条 各分局和市药检所工作考核指标,以市局和各单位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 第六条 各分局、市药检所对考核任务要明确到分管领导、责任股室和责任人,量化到岗、责任到人,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或制定个人绩效考核办法。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目标责任考核和各方面评价。目标责任制考核包括业务工作和班子队伍建设方面;各方面评价包括民主测评、社会各层面评价和各单位干部职工大会评价。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平时抽查,半年检查和年终全面考评。平时抽查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半年检查先由各单位自查,后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半年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报告,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报告采取实地检查。年终考评按照年终考核工作程序进行。 第九条 年终考核工作程序:考核预告、工作报告大会、民主测评、社会评价、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综合评价等。 1、考核预告。主要通过下发考核通知的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前预告。 2、工作报告大会。由考核组作动员,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目标任务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下一步努力方向。个人述职报告会前印发参会人员,不在大会述职。述职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工作成绩、存在问题等方面。 参加会议人员:各分局工作报告大会由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和和10名监管相对人代表参加;市药检所工作报告大会由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3、民主测评。由考核组印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表》,参加工作报告大会的全体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 4、社会评价。对各分局的社会评价,由考核组具体指导,并组织所在地政府和相关企业部分代表参加,通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组织有关人员填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社会评价表》;对市药检所的社会评价主要听取服务对象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填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社会评价表》。 5、个别谈话。谈话对象,各分局为领导班子成员;市药检所为中层以上领导;以及其它需参加的人员。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6、查阅资料。在听取各单位工作汇报的基础上,由考核组查看被考核单位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进一步核实情况。 7、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考核组可采取专项调查的办法进一步核实情况。 8、综合评价。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考核组对各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分析、汇总,并填写《年度目标考核评分表》,同时写出考核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条 考核组织形式:在局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坚持一个考核机构、一个考核标准、一个考核效果。整个考核工作由局考核办组织;对各单位的半年检查由局考核办实施;对各单位的年终考核,由市局领导带队,市局各科室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细则》实施考核打分,市局考核办负责考核工作的协调和成绩汇总。第四章 分值评定和等次确定 第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评实行百分制。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对各分局考核。 1、平时抽查和半年检查占20分。即:工作考核占10分,市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评价占10分。 2、年终考核占80分。其中:工作考核占60分,评价分占20分(局领导评价占10分,内部民主测评和社会评价占10分)。 (二)对市药检所的考核。 1、平时抽查和半年检查占20分。即:工作考核占10分,市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评价占10分。 2、年终考核占80分。把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市局领导和内部民主评价打分相结合,确定最终成绩。完成工作任务占60分,市局领导评价占10分,内部民主测评占10分。 (三)评价分值的汇总。 1、民主测评、社会评价环节投票时均未给分值的,该票为弃权票,若对某单位未给具体分值的,统计时该单位分值按最低分值计算。 2、计算测评、评价分值时,参加测评、评价人数在20人以下的,统计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20人以上的分别去掉两个最高分和最低分。 第十二条 对创造性开展特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省药监局或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单位,单项工作或阶段性工作在综合分中加1分,综合性或年度工作加1.5分。 各分局未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列入支部会议、局务会议事日程的,将在平时检查得分中扣1分;未将目标任务分解量化到岗、到人的,扣1分。 第十三条 考核等次的确定: 1、等次确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依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按照各分局、市药检所考核结果分别排序。 2、各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监管责任等方面发生严重问题以及市上规定的一票否决的事项,单位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由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情况,经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后,提交局党组审定。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市局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年末对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优秀等次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定为优秀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单位工作人员优秀等次比例可掌握在15%以内;单位确定为一般和较差的,单位班子成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单位工作人员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2%以内。 第十七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的单位,可参照当地等次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把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与干部工作挂钩,把考核结果作为考察、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7个县(区)分局得分排在最后一名或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市药检所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诚勉谈话,促其限期改进。对连续两年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要进行组织调整或引咎辞职。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组织和参与考核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考细核,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及考核结果,实事求是汇报工作成绩,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积极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四条 接受考核的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局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予以复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市局机关各科室考核办法另行制定。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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